医保政策
医保政策丨优化生育保障政策 护航母婴健康福祉——我市落实省生育医疗保障新举措
医保政策
一、提高产前检查待遇
自2025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下同)纳入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结算类别。
(一)职工医保。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超出部分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职工医保产前检查费用不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累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大额保险)不予支付。产前检查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50%。
(二)居民医保。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超出部分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累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完善住院生育保障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均不设起付标准,执行市域内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由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和居民医保支出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纳入职工大额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并按规定支付。经职工医保和职工大额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
三、加强新生儿医疗保障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当年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可凭出生证明办理参保登记。
四、规范生育保险接续政策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或跨统筹区流动的,按规定接续生育保险关系,办理接续手续过程中,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连续计算缴费时间,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